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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索取号:457305000-2005-001 2005年6月6日 教办 [2005] 23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委组织部,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团): 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迫切需要;是督促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从2005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3〕135号),主要督导考核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保障和增加教育投入,全面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的情况。 二、督导考核的办法 1.县级自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市级复查。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县级自评基础上,联合进行督导考核。复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报省、市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3.省级督查。在各市复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查。省级督导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并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公告。 三、督导考核等级的评定 督导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四、督导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经督导考核确认“优秀”的,对督导考核对象予以表彰奖励(具体方法另行规定),并作为晋升的依据之一。经督导考核确认“不合格”的,在全省通报批评。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五年六月六日 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⒈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 10分 全面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做到“四个统一”。教育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教育发展问题。党委、政府有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并职责明确。 ⒉依法增加教育投入 20 分 当年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达到省规定的基本标准并逐年增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经费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⒊加强教育经费管理 20分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全额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成立“县级教育经费结算中心”,设立“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没有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学杂费和中小学生代办费的现象。 ⒋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10分 没有向中小学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和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现象。没有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校及学生摊派各类报刊、书籍的现象。 ⒌统筹和协调各类教育的发展 10 分 重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义务教育得到巩固提高。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比较有力。没有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出售、出租或违规转制为民办学校的现象。 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8 分 没有给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重视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没有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现象。 ⒎改善办学条件 12分 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省定改建项目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 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0 分 有稳定教师队伍的措施。教师国标工资和省标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实现“一县一标”。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按编制及时补充合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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