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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教育局全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办公室    点击数:2850    发布日期:2008/2/22 15:21:56

 

靖江市教育局全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索取号:457312000-2006-003

 

20061225  靖教〔2006116

机关各科室: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依据《中共靖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机关推行全员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靖江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全局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员岗位责任追究的行为,主要是指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和办事不公,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教育形象受到影响和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项目。

在相关项目中有下列情形并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许可服务类

1.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2.对不属于要本人职权范围或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不一次性告知的;

3.对属于本人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解答、不办理、拒绝履行职责的;

4.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坏、丢失或泄密的;

5.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6.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徇私办理行为的;

8.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教育收费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及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校、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4.对在学校物品购买活动中有中介行为的;

5.各相关职能科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6.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的一切收费行为。

()招生、招聘考试类

1.招生、招聘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的;

2.考生及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出现失误的;

3.工作疏忽造成考生资料损坏或遗失的;

4.因保密保卫工作不力造成试卷泄密的;

5.因考试组织工作不力造成考场及相关考试工作混乱的;

6.违反操作规程擅自修改考生志愿的;

7.知法犯法,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违反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工作纪律及制度类

1.上班时间娱乐、串岗、闲聊及衣冠不整的;

2.未履行手续擅自离岗的;  

3.无故不参加局组织的政治学习等各项中心活动的;

4.工作中消极懈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5.有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及有损党委、政府和教育形象言论行为的;

6.搞小团伙、闹不团结,当面不说、背后乱说,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报复、诬陷别人的;

7.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谋取非法财物的;

8.进入不良娱乐性营业场所及聚众赌博的;

9.有损害社会公德(随地吐痰、闯红灯等),影响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

10.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对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分别追究责任:

()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扣发奖金;

()通报批评;

()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

()党纪处分;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取消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受到岗位责任投诉追究的工作人员,对岗位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机关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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