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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教育局全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索取号:457312000-2006-003 2006年12月25日 靖教〔2006〕116号 机关各科室: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依据《中共靖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级机关推行全员岗位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靖江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全局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员岗位责任追究的行为,主要是指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和办事不公,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致使教育形象受到影响和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项目。 在相关项目中有下列情形并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许可服务类 1.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2.对不属于要本人职权范围或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不一次性告知的; 3.对属于本人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解答、不办理、拒绝履行职责的; 4.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坏、丢失或泄密的; 5.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6.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徇私办理行为的; 8.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教育收费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及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校、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3.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4.对在学校物品购买活动中有中介行为的; 5.各相关职能科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6.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的一切收费行为。 (三)招生、招聘考试类 1.招生、招聘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的; 2.考生及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出现失误的; 3.工作疏忽造成考生资料损坏或遗失的; 4.因保密保卫工作不力造成试卷泄密的; 5.因考试组织工作不力造成考场及相关考试工作混乱的; 6.违反操作规程擅自修改考生志愿的; 7.知法犯法,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违反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纪律及制度类 1.上班时间娱乐、串岗、闲聊及衣冠不整的; 2.未履行手续擅自离岗的; 3.无故不参加局组织的政治学习等各项中心活动的; 4.工作中消极懈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5.有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及有损党委、政府和教育形象言论行为的; 6.搞小团伙、闹不团结,当面不说、背后乱说,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报复、诬陷别人的; 7.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谋取非法财物的; 8.进入不良娱乐性营业场所及聚众赌博的; 9.有损害社会公德(随地吐痰、闯红灯等),影响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 10.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对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分别追究责任: (一)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扣发奖金; (四)通报批评; (五)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 (六)行政处分; (七)党纪处分; (八)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九)取消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受到岗位责任投诉追究的工作人员,对岗位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机关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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